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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

发布时间:2020-11-11来源:兰西县纪委监委作者:点击:

为改进委领导班子作风建设,进一步加强委领导干部和群众之间在思想、作风、工作上更好地谈心沟通、交流思想、互相监督,自觉接受组织监督,增强党性观念,根据《党章》及党员领导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  双重组织生活,是指委班子成员既要参加党支部、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,又要参加委班子召开的民主生活会。

第二条  双重组织生活会有利于对委班子成员的严格要求、严格管理、严格监督;有利于委班子成员自重、自省、自警、自励、自律;有利于统一思想,改进作风,增强团结,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。

第三条  每位班子成员必须编入所在单位党支部和党小组,并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活动,遵守有关规定,积极发表意见,如实汇报思想,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,为全县党员干部作出表率。

    第四条  每位委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,努力完成党支部和党小组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
    第五条  委班子成员所在党支部要定期过组织生活,每次组织生活,都要提前通知本支部的委班子成员,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,按时参加组织生活。

  第六条  委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,必须事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说明原因。

    第七条  委班子成员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,支部书记(党小组长)要予以提醒、告诫或批评教育;连续三个月无故不参加的要在支部大会上做检讨;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,要按党章规定进行处理,并予以通报。

第八条  委班子成员因公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,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;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,应持机关党委开具的党员证明信,参与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的组织生活;党员外出时间在三个月内的,经党组织同意,可暂不参加党组织生活,回原单位后,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、工作情况,并按时交纳党费,党组织也要向其通报有关情况。

第九条  委班子成员所在党小组要对其参加组织生活会情况如实记载,每年年底上报机关党支部,机关党支部要对委班子成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进行通报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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